坚强面对灾难 用双手重建家园

挫骨扬灰网

2025-04-05 19:55:51

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王亦文曾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

更为被动的是在使用一些诸如欺压、残害群众之类的文学性词语贬低当事人时,虽不乏对个别罪行有具象的生动描述,但怎样欺压、残害群众也得符合汉语语词的本意。可是,要准确认定其罪行在国内也非易事,虽然诸如为非作恶的罪行可以信手拈来,其罪状比比皆是,如贩毒制毒、容留妇女卖淫、绑架、抢劫、两抢一盗、恐怖爆炸、洗钱诈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这些看上去与黑社会组织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罪状如出一辙,但这些罪名罪行早已在我国刑法典内安家落户,刑法分则对上述罪名均有直接正式的规定,其罪状表述,无论是简单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证还是叙明罪状,均已具文列举,自有其刑罚处罚规定,用不着黑社会罪越界犯境,让执法者动用似是而非的黑社会大棒,随意进入其他罪名的防区,将诸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等罪窃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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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将这些繁复的文字一股脑儿地拼凑在一个黑社会犯罪的架构里,不仅不能达到有心者试图扩大黑社会犯罪概念的目的,反而因文字的啰嗦扩大了内涵缩小了外延,但是这扩大的内涵又因贪心过度不能达到放低入罪门槛的效果。但是撇开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即上述法条选择连词前面的这一句话,后一句就变成 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组织,这,从民商法维度看,岂不是一个合法的公司或合法的经济组织吗?无怪乎,将公司等合法经济组织列为黑社会组织予以打击,因靶子巨大几乎都能百发百中。其实我国的这种特色也是一种被误导,因国内大量上演黑社会警匪片,那些极具夸张而惊险的黑社会组织的表演,是通过文学性的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使人观后陷入迷局,以至于在《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第二款写上了一段荒唐的法言法语,原文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境外法律无黑社会组织概念,你怎么能把文学作品中的黑社会组织写进法条呢?或许,对于有权执行法律的人来说,因在境内随意认定黑社会组织的权力过大,把自己为所欲为的习惯无限扩张,误认为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了,于是竟替别国的立法机构与司法机关认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这,岂不荒唐。意大利之所以没有采用大而空的黑社会罪名,乃是因现代罪刑法定精神深入骨髓,使意大利的立法机构对法条拟定怀有深深的敬畏,以法治的技术性要求和执著理念,要求法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之父贝卡利亚关于只能逐字逐句地依据成文的法典对行为做出判断之精神,而不能想当然地扩大解释将彼罪名张冠李戴到此罪行之上。

澳门于1978年2月4日制订《黑社会管制法》,在法律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因感到概念不清,罪状描述含混,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遂于1997年7月30日颁布法令废止了该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所谓的涉黑案件,均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妨碍公务罪等一并起诉,而判决的结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被告均被数罪并罚,有的甚至背负五至六个罪名,少则也有两个罪名,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个罪名判决主要被告的凤毛麟角。如果制度合理,基层法院可以和上级法院一样公正。

最高法院领导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政策和制度的研究与创新。最高法院一旦裁判失误,就等于向全国法院发出了错误指令。制度上,给予他们丰厚的待遇,不仅任职期间衣食无忧,退职以后待遇也应基本不变。这是为什么呢?这一确切无误的事实,值得三思。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基层法院的审判力量,应当规定,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必须从基层优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选任。没有人敢确保其所提出的改革方向性建议和具体措施,不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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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我问了一位法官:最高法院现在有多少法官?他皱起眉头算了算,说:我也说不准,估计有六七百吧?你看,死刑复核上收,刑庭增加二百来号人。最高法院必须建立独特的、无懈可击的防腐制度。诉讼关系更加混乱,上访难题无以破解。对人民的判决不服,上访到官府又有何用?建议最高法院就此试点,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经验。

从权力使人腐败这一基本原理推演,最有权力的人最容易腐败。客观调查是正确决策的基础。我的研究结论是,这是死路一条。正确的努力方向是,向基层法院放权。

法官的权力是审理案件,权力上收必须案件上收。能上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总是矛盾最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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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这二百个总司令分别在二百个防区作战,且防区互不交叉,问题并不大。虽然各方争议较大,但大家的共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任重道远。

自然的结果就是,上级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机构越来越大,形成头重脚轻的司法格局。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证法院独立审判案件的前提下,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权。其次,最高法院的裁判是最终裁判,对于地方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北大张千帆教授提出司法改革需要小岗村。这不仅与审、判不能分离的法理矛盾,而且,假如每个合议庭每年作出三十至四十份裁判(按每位法官每年承审十多件案件测算),全院的裁判总数应在六千至八千之间,(按最高法院2008年审结7725件)。只有落实人民审判权,才能落实人民主权,实现司法的法律性和人民性统一。

二、通过同阶官僚来监督,即加大政法委、纪委、人大对具体案件监督。为保证法官的公正性,必须彻底切断法官与地方千丝万缕的联系,国家法官必须全国巡回。

据报道,最高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获取社情民意渠道。传统和现在学界的普遍思路是,通过加大上诉审和完善再审制度来解决问题。

败诉的当事人,将上访到政法委、纪委、人大等一切可以左右法院判决的机构。其四,让人民有效并有序地参与司法官员的任用。

就是将基层法官的权力,通过上诉和再审,收到审判委员会或上级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法官9人,日本最高法院法官15人,英国上议院法律议员加上常任法官人数,最多时也仅有30余人……我们的最高法院,当之无愧地成了最大的法院。执政党提出的改革草案,应广泛并有效地征求社会意见,再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来实施。基层法官腐败,当然是因为权力失去有效监督。

庞大的最高法院,使领导们身陷自身行政事务管理,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价值的案件把关……最高法院越来越大,还有其它许多弊害,容不再举。确实,我们不敢保证哪种方案是一路畅通。

庭长们和审判委员会监督过来吗?除非他们是千眼百臂的巨人。再次,最高法院的法官权力最大,因为他们是最终裁判者。

被双规的最高法院前副院长黄松有,我见过几次。为保障司法独立审判,加强司法权威,中院以上法官由全国人大任命,他们是国家派驻各地方的法官,而非地方的法官。

结语:司法改革需要小岗村司法改革的路,下一步如何走?理论和实务界争议颇大。由于不知道腐败份子在哪里,最高法院的行政长官们,只好将所有的法官作为防范的对象。第六,司法改革方案,应广泛征求民意。最高法院可能建立这样的制度吗?我们当然不能否定这种可能性。

人民对司法满意度到底如何?司法的成绩和缺陷在于何方?人民希望司法有什么样的进步?对司法有什么样的新需求?这些问题不是由法院来回答,而是由社会来回答。面孔方正,言谈随和,看上过就像个好人。

缘此,司法改革的正确方向是向基层放权。比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贺卫方教授就认为,司法改革应坚持职业化路线,司法改革不走回头路。

国外司法审判无论对错,人民鲜有上访,原因何在?原因之一是,他们让人民审判人民。这样的措施应当在司法领域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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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第一次退侦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王亦文曾前往杭州市检察院,看到了那份DNA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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